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英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桓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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