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630號
TPDV,106,司促,15630,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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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英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桓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伍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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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