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14號
CHDV,92,訴,414,200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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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0五號九樓之二,業經原告陳明在卷  ,並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
~B   法官 羅秀緞
~B   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俞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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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