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1號
CHDV,90,訴,11,200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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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柯却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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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