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錫禎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柯却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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