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和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甚 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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