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38號
CHDM,92,附民,38,200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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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和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甚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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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