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月娥(即劉錫亮之繼承人)
劉懿漢(即劉錫亮之繼承人)
劉懿緯(即劉錫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錫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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