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振華 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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