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14號
CHDM,92,交附民,14,200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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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振華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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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