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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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朝賢
訴訟代理人 蔡麗莉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二百五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三十五萬七千五百零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十五萬七千四百五十七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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