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丙○○、葉玉津、葉
錦坤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甲○○、丙○○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貳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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