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93號
PTDV,92,補,193,200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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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丙○○、葉玉津、葉
  錦坤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甲○○、丙○○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貳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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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