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91號
PTDV,92,補,191,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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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送達代收人 林英里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四九千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九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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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