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送達代收人 林英里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二百九十四九千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二千四百三十九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三百九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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