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72號
PTDV,92,補,172,200305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樑
  送達代收人 許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張正旭、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貳仟零貳拾玖元捌角,折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
     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