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樑
送達代收人 許堯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張正旭、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貳仟零貳拾玖元捌角,折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
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炳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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