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459號
TPDV,106,司促,15459,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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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許恩
      許雙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9號)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許恩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許雙晉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179,05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許恩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
   1,744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許雙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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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