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