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1年度,9號
ILDV,91,保險,9,200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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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 設宜蘭縣羅東鎮○○路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未提出被保險人謝仁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戶戶籍謄本,則其法定繼承人是否僅有原告三人,仍有查證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期日前補正前述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楊麗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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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蘭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