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何根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放款借據可按,依前開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