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16號
SLDV,92,重訴,216,200305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何根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放款借據可按,依前開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