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慶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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