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734號
SLDV,92,訴,734,200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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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鍾季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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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