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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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玖拾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伍拾叁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