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社區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38號
SLDV,92,補,138,200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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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世貿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屏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社區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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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