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高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斯坦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aneenun Pairojtanachai
Wayne Andrew Murray
莫葛瑞(Gary Richard Murra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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