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五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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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相 對 人 立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八三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六四巷八號
相 對 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六四巷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肆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二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FO
附表: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十四萬零一十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九十六元 不含退郵一百八十四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合 計 一十四萬零六百四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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