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96號
SLDV,92,聲,496,200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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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 請 人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李龍章
  相 對 人 統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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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