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F0
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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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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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 壹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 │ │
│一 ├────────┼─────────────┼─────┤
│ │送達郵費 │ 壹佰捌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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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陸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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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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