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室 設台北市○○區○○街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蘇文生律師 被 告 金霖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七股鄉大寮村大寮五五之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八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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