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69號
SLDV,91,重訴,269,200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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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室
                    設台北市○○區○○街二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複 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蘇文生律師
  被   告  金霖鞋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七股鄉大寮村大寮五五之二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八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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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霖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