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德平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
,發票人均為誼誠工程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德平僅為誼誠工
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綜上,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林德平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