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36號
TPDV,106,司促,1533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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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逾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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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