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傳笙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大武崙工業區○○街九號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辛○○
己○○
子○○
壬○○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九巷八十弄十二號三樓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六巷三號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九一之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裁判費 │九萬一千七百十元 │
├─────────────┼─────────────┤
│郵票費用 │一千七百五十元 │
├─────────────┼─────────────┤
│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登報費用 │五百七十五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三百四十元 │
├─────────────┼─────────────┤
│退回郵票費用 │六十八元 │
├─────────────┼─────────────┤
│共 計 │九萬四千三百五十二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