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19號
TPDV,106,司促,15319,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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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群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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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