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群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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