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09號
TPDV,106,司促,15309,201709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