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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