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2年度,138號
KLDV,92,基小,138,200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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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吉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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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