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吉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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