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榮二
送達代收人 郭宏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肆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