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54號
CYDV,92,補,154,200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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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張詠琮
        李祈鴻
  被   告 甲○○
        丙○○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
叁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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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