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祈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
拾柒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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