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零伍元,相對人乙○○應負擔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相對人周鍾輝、丁○○、丙○○應連帶負擔壹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久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確 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三分之二,相對人乙○○、丁○○、 丙○○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參佰玖拾伍元,非屬聲請程序費用,應予剔除外,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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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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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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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裁判費 │四十五元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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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九千三百伍十六元 │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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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郵費 │四百三十四元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及九十二年二│
│ │ │月十四日收據,九十二年四月三│
│ │ │十日退五百六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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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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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萬零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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