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28號
CYDV,92,聲,428,200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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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零伍元,相對人乙○○應負擔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相對人周鍾輝丁○○丙○○應連帶負擔壹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久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確 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三分之二,相對人乙○○丁○○丙○○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參佰玖拾伍元,非屬聲請程序費用,應予剔除外,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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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支付命令裁判費 │四十五元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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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九千三百伍十六元 │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收據 │
├────────┼───────────┼──────────────┤
│送達郵費 │四百三十四元 │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及九十二年二│
│ │ │月十四日收據,九十二年四月三│
│ │ │十日退五百六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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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七十元  │               │
├────────┼───────────┴──────────────┤
│合 計  │四萬零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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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