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1年度,5號
CYDV,91,勞訴,5,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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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丙○○○(即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涂愛紳律師
        楊瓊雅律師
        涂愛紳律師
  複代理人  李金樺   住
  被   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勝利製藥股份有線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十二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該撤銷。 理 由
一、本院之前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而有犯罪嫌疑,並牽涉本件民事訴訟,而裁定在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現在,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 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本件刑案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因此, 應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所為停止訴訟的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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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