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莊承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鈺姍(原名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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