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明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6 年9 月12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