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30號
TPDV,106,司促,15230,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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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明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碧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6 年9 月12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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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