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221號
TPDV,106,司促,15221,201709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勤(ONG Teck Chyu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
  示各應發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