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本
訴訟代理人 楊國煜律師
蔡得謙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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