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誠泰商業銀行金融債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十年期債票(號碼Z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共十張,四至二十期息票)共新台幣壹仟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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