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79號
TPDV,106,司促,15179,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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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宏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凱昕(原名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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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