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GERHARD DIETER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 GERHARD DIETE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 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 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顏 淑 慧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