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160號
TPDV,106,司促,15160,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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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濬家(原名羅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濬家即羅│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7512 │育賢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濬家即羅│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35元│育賢   │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濬家即羅│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512 │育賢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羅濬家羅育賢於92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
  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
  11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民國106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
  7512元未獲清償(佔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羅濬家羅育賢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訂
  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陳昭方僅繳納本息至10
  6年6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35元未獲清
  償(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資料。2、契據影本。3、現金卡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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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