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168號
NTDM,91,交聲,168,200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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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六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振棟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
監理站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投監五字第裁65-I00000000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通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聚上公司) 係車牌703-G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竟允許僅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之張政勇駕駛上開車輛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十五時五十分行經彰化縣芳 苑鄉○○路,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員警予以舉發;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除了應處罰駕駛人張政勇之外,尚應處 罰車牌703-G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即本件受處分人聚上公司。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聚上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聚上公司之代表人吳振棟並 未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十五時五十分駛車牌703-GK號營業曳引車行經彰化 縣芳苑鄉○○路與草溪路口;受處分人因雇用司機施炘芳駕駛該營業曳引車,其 未經受處分人同意中途私自將該營業曳引車交由非受處分人聘雇而未持有營業曳 引車駕照之張政勇駕駛。為此狀請撤銷原處分關所為之原處分等語。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 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 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 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四、經查:
(一)異議人聚上公司係車牌703-G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之所有人, 張政勇僅領有大貨車之駕駛執照,卻駕駛上開車輛行,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十 五時五十分行經彰化縣芳苑鄉○○路,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員警予以舉發;警方並逕行 舉發汽車所有人異議人異議人違反相同規定,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南投監理站所並裁處異議人異議人四萬元罰鍰,且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等情, 有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投監五字第裁 65-I00000000裁決書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各一份在卷可 稽。




(二)證人施炘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訊問時證稱:「(問:九十一年九月七 日是否在異議人公司任職?是。::(問:你在異議人公司工作是什麼?)開 聯結車的司機。(問:提示異議狀所附之切結書是否你所簽的?)是。(問: 九十一年九月七日有無將你駕駛的曳引車交給張政勇駕駛?)有。(問:為何 將該車交給張政勇駕駛?)因為張政勇想學開聯結車。(問:知道張政勇沒有 聯結車的駕駛執照?)知道。(問:你將該車交給張政勇駕駛之前有無向車主 報告?)沒有。(問:車主有無規定你所駕駛的曳引車要自己開?)有。:: 」等語。又施炘芳已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 資料一份附卷可憑。準此而論,異議人聚上公司既已僱用具有職業聯結車駕駛 執照之施炘芳駕駛車牌703-G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依社會通 常觀念,自無甘冒違規受罰之風險,再允許未考領聯結車駕駛執照之張政勇駕 駛該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之道理;且異議人事先已讓施炘芳簽立切結書 以為預先防範。因此,異議人顯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對於 施炘芳自行允許僅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之張政勇駕駛該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 車)之行為,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本件違規,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免責規定之適用,自應不罰。原處分未予詳查, 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 不罰。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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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