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刑事),東簡字,92年度,207號
TTEM,92,東簡,207,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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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二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二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匯豐銀行00000000號簽帳單上偽造之「湯瑞霞」署押貳枚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加註為「甲○○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第十三 行最後加註「復於同年四月四日十時二十分許,持綽號「小趙」之不詳年籍姓名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湯瑞霞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前往臺東市○○路三二三號鳳欣通訊行,假冒湯瑞霞身分,欲購買 價值約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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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