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甲○○○○國際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以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音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
佰零肆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不足一元部分捨去),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音聯科技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
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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