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92號
TNEV,92,南簡,192,20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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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甲○○○○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耀凱
  訴訟代理人 藍啟元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印文為「總祿境印」之木質正方形印鑑章壹顆交還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擔任原告台甲○○○○廟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而保 管總祿境廟印文為「總祿境印」之木質正方形印鑑章一顆,總祿境廟經台南市政 府南市民調字第一0九四號登記有案,並以上開被告持有之「總祿境印」木質正 方形印章登記為印鑑章,上開印章屬總祿境廟所有之財物,而由原告管理。依原 告台甲○○○○廟管理委員會章程第二條規定「本會以管理總祿境廟(以下簡稱 本廟)全部財產法物,辦理有關祭典,並團結信徒舉辦或響應公益慈善文化教育 等事業為宗旨」,第四條規定「本會任務如左: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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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