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三九О號
原 告 甲○○○○境特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尉美娟
訴訟代理人 端木家萬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政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八十四年八月間購買坐落台南縣永康市○○街二八0之 二二號之房屋(下簡稱系爭房屋),而為甲○○○○境特區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 。又依八十四年間甲○○○○境特區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住戶按月徵收 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管理費,依上開會議決議,被告即應按月向原告繳交該 月份管理費一千元。詎被告自八十四年九月份起至八十五年八月份間均未繳納管 理費,累計積欠管理費達一萬二千元(共十二個月),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