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及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陳旺朝之指述⑶贓物認 領保管收據乙紙可稽。被告罪證明確。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且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改 ,是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於 緩刑期間戒絕犯罪,並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