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490號
TNEM,92,南簡,490,20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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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三七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冠羽畫眉鳥叁隻、黃腹琉璃鳥貳隻、白尾鴝鳥叁隻、白耳畫眉鳥壹隻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正事實欄第四行:「::。詎其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 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起,未經農委會之同意::」等語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於偵訊時自承:扣案之鳥類均係欲出售他人而陳列於伊所經營之鳥園 內等語,並引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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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