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李家彰於警訊時之證述⑶犯 人李家彰之酒精濃度測試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三、又犯人何家彰之妻楊玉琴,為被告之妻楊玉環之胞姐,有被告及李家彰全戶戶籍 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為犯人李家彰二親等之姻親,因圖利犯人李家彰而犯 本罪 ,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